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从严治团,提高我院团员整体素质,保证共青团的先进性、纯洁性,加强团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共青团安阳师范学院组织工作条例》,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工作和平时表现良好的酌情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团纪的团员,应以事实为依据,根据性质不同、情节轻重及本人认识态度,给与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体团员。
第二章组织管理条例
第四条:团员档案随团员制组织关系转入后,由团支部负责填写和汇集材料,
由系分团委负责妥善保管,档案材料包括团员入团申请书、入团志愿书、团员思
想汇报、奖惩情况、组织鉴定等。团员离校,团员档案随组织关系一并转出。
第五条:团费收缴记载薄用来记载团员交纳团费的金额和时间。团支部组织
委员记载团员上交团费情况,分团委组织委员记载各支部上交团费情况,院团总
支办公室要由专人负责收缴团费,并记载各分团委、直属分团委上交团费的情况。
团费收缴记载薄由各填写人妥善保管,以备团员和上级团组织随时查阅。毕业班
团支部在毕业前要及时交分团委收存。
第六条:团员活动记载薄主要用来记载团支部的思想教育、自身建设、社会实践、文体活动以及团员的好人好事等内容。活动记载薄要及时如实地记载团支部和团小组各项活动内容、形式、效果、人员、地点、时间和小结性地看法。团支部要充分用好并指出专人妥善保管活动记载薄,以便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每学期末交系分团委保存。
第七条: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是团组织发挥其党的助手和后备军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团组织调动团员的政治热情,对团员青年进行共产主义理想教育的极好形式。各级团组织都要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并以此推动其他各项工作开展。
第八条:每年五月、十月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奖学金获得者评出后,分别推荐一次。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要广泛
听取群众意见,严把质量关,以团小组评议为基础,以团支部意见为依据,由系
分团委审查同意后,报院分团委批准。
第九条:团支部要认真填好《团员推荐表》。该表一式两份,待上级团组织审核同意后,报同级党组织。
第十条:在推荐工作中,各级团组织要注意将马克思主意基本原理教育和共
产主义理想教育贯穿于这工作的始终。
第三章违纪处分种类及相应处理方法
第十一条:对违反法律法规、院系规定、团纪的团员,视情节轻重和本人认错态度,分别给与下列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撤销团内职务;
4、留团查看;
5、开出团籍。
第十二条:留团查看期限为半年,受此处分的团员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也不能做入团介绍人。团员在查看期间表现不好,已不具备团员条件的,
应开除团籍,但认为有必要延长查看期限,可延长查看时间,时间不超过一年,
若实践证明该团员己改正错误,应按期解除查看,恢复团员权利,如在察看期间表现突出,有突出贡献的团员可以提前解除查看,恢复团员权利。
第十三条:团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与警告处分:
1、一学期无故不参加团组织活动累计达三次的;
2、拒绝执行团组织决议的;
3、不接受团组织交给的任务,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团费的;
5、违反校纪,受学校警告处分的。
第十四条:团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与严重警告处分:
1、拒绝执行团组织决议,不接受团组织交给的任务,情节严重的;
2、一学期无故不参加团组织活动累计达三次,五次以下的;
3、受警告处分期间,又违反团纪、校纪的;
4、违反校纪,受学校记过处分的。
第十五条:团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撤销团内职务处分:
1、干部培训考核最终成绩不合格的;
2、受学校记过或严重警告处分,且工作成绩差的;
3、受留团查看或留校察看以上纪律处分的;
4、不履行工作职责,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六条:团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团查看处分:
1、屡次拒绝执行团组织决议,一学期无故不参加团组织活动累计达五次以上的;
2、不服从组织管理,无故辱骂或殴打团的干部,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3、受行政拘留,情节较轻的;
4、严重违反校纪,受留校察看处分的;
第十七条:具有以下情节的在籍团员,给予开出团籍处分:
1、反对党、反对社会主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并有反动言论和行为,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拘役徒刑管制的;
3、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策划、煽动扰乱学校教育秩序或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
4、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5、留团查看期间,坚持错误不改的。
第四章违纪处理程序与管理
第十八条:团的基层组织上报处分团员的材料包括:
1、团支部对违纪团员所犯错误的结论报告;
2、受处分者本人的检查、认识材料;
3、错误事实的主要旁证材料;
4、团支部大会通过的处分决定及本人所受处分的意见;
5、团员处分登记表。
第十九条:团员在讨论给自己处分的支部大会上有表决权,如团员对所收处分不满,可提出申诉。
第二十条:对团员执仔团纪处分的时间应从院分团委批准之日算起,留团查看时间为六个月或一年。
第二十一条:处分违纪的团员要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经团组织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受留团查看的团员,在留团查看期间,需将其团员证交给其所在团组织保存,期满后,经审查符合团员条件者应恢复团员条件、团员证交还本人。开出团籍的学生须将团员证上交院总支。
第二十三条:团员违纪处分工作中出现特殊情况,要以《团章》规定和院分团委相关文件为准。
第五章处分撤销
第二十四条:受处分的团员,处分一年后,如学籍还在学院,可向所在团支部,申请撤销团内处分。
第二十五条:团支部对受处分团员提出的撤销团内处分申请,在支部大会上予以讨论,再将结果报系分团委,由分团委根据该生表现情况提出可否撤销处分的意见报院分团委审批。
第六章团员奖励
第二十六条:对于表现突出的团员团干,经团支部大会选举,可以被校团委授予“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称号。
第二十七条:对于优秀的团员,可以推荐为党的考察对象。
第二十八条:严格执行团内纪律,在团内奖励处分方面充分利用其激励和警戒作用。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数学与统计学院学院分团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