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学院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分为一等助学金4000元、二等助学金3000元、三等助学金2000元三个档次。国家助学金评定比例、分档及具体标准由省财政厅、省教育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条 每年9~10月,省财政和省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助学金预算下达所属各高校。由各高校按条件和要求组织申请、评审和发放。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3.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习成绩良好,学年内无纪律处分;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不匹配消费。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院成立学生资助管理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各系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班级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小组,负责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及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组织和发放工作。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学年评定一次。由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当地民政部门有关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由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小组提供推荐意见,经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审查同意,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第八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根据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经学院学生资助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上报省级教育部门备案。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一般在每年11—12月份完成。
第九条经评审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其助学金学院通过银行直接以存折(银行卡)形式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