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学风院风建设,维护学院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安阳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体在籍在校本科生。
第三条 对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
(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坚持集体讨论,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四)坚持惩戒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保障学生合法权利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对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做到与违纪行为人的过错和违纪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相适应,做到程序规范、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学生对违纪处分有按程序进行陈述、申辩、申诉的权利。
第二章 违纪行为与纪律处分
第一节 侵犯财产权的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并经过调查证实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一学年评奖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上报学校,按照《安阳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处分,记入本人档案。
(一)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状况,或拉拢评议小组成员,影响奖助学金评定的;
(二)偷窃他人财物,对他人财产造成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三)偷窃或者故意损坏学院资料室的图书、报刊,或者借阅图书资料不按时归还的。
第二节 违反学习纪律的行为
第六条 无故旷课、上课迟到、早退,及其他违反课堂、出勤纪律的,按照综合测评积分办法扣除相应积分。每学期违反以上学习纪律达到三次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一学年评奖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上报学校,按照《安阳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处分,记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不遵守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和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一学年评奖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上报学校,按照《安阳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处分,取消学位授予资格,记入本人档案。
(一)不服从监考老师的座位安排,未在监考老师指定的座位考试的;
(二)凡携带、在考场座位发现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物品(如类似试题答案的纸条、印有试题答案的透明胶带等)的;
(三)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旁窥、互打手势或暗号的;
(四)未按要求上交手机等通讯设备,考试过程中发现携带手机的;
(五)传、接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交换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的。
第三节 违反宿舍管理的行为
第八条 学生在宿舍生活中不遵守宿舍管理规定,对宿舍成员及学院造成不良影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一学年评奖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上报学校,按照《安阳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处分,记入本人档案。
(一)无故晚归、未经批准整晚未归被学校通报的;
(二)熄灯后大声喧哗、高声播放音响和视频、出入宿舍声响过大、打电话、打游戏、个人灯具过亮等影响他人休息,被多人反映,经过批评教育不认真整改的;
(三)在宿舍抽烟、酗酒且不听劝阻的;
(四)在宿舍饲养宠物、乱拉电线,或使用吹风机、电热器、电褥子等违规电器,被学校通报的;
(五)宿舍卫生脏乱,经批评教育不按要求落实整改,被学校通报的。
第四节 扰乱学院及学校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九条 不履行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私自外宿,给予通报批评,取消一学年评奖评优资格。经批评教育后不落实整改,第二次出现私自离校或外宿行为的,上报学校,按照《安阳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处分,记入本人档案。
第五节 其他行为
第十条 在校期间,不遵守《安阳师范学院学生日常文明行为规范》,有损学院荣誉和形象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上报学校,按照《安阳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处分,记入本人档案。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院系通报批评处分有效期为一学年,学生积极进取,有改正错误的表现,且无新的违纪行为,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处分予以解除,并告知学生本人。
第十二条 处分期满后,学生本人不申请撤销处分的,处分自动延长一年。
第十三条 本规定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数学与统计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