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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学与统计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2013-11-19 21:32     (点击: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根据学校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素质测评要坚持知识学习与全面发展并重,确保测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学院通过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测评,加强对学生成长发展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测评结果将作为各类评奖、评先、毕业生就业推荐的主要依据,测评成绩记入学生档案。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校在读学生。

第五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年汇总,学年测评的起止时间为每年9月至次年6月末(其中,6月份职务分加一半,活动分不加)。

第六条:干部积分浮动要加大力度,真正起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对于工作不积极的各级学生干部扣除当月的综评分。

第二章指标体系及测评办法

第七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内容包括学业、基础素质测评和发展素质测评三部分。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按百分制计分,采取下列计算公式:

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学业成绩*80%+墓础素质测评成绩术10%+发展素质测评成绩*10%。

第八条:学业成绩主要考核学生专业知识学习情况,以参评课程平均成绩作为衡量标准。其计算公式为:

参评课程平均成绩=∑(课程成绩术该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第三章综评积分制度的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每月末各申请分数负责人将本月的申请分数以电子版形式发至实践部。月末各学生干部逐级向上级述职,并由上级提出分数申请,述职安排如下:

1、团内成员一团支书和对应部长一分团委副书记

2、班委和学生会成员一班长和对应部长一对应副主席一学生会主席

3、讲课技能协会、动漫社、数学建模协会委员和讲课技能协会、动漫社、数学建模协会成员一班长和对应部长一对应副主席一讲课技能协会、动漫社、数学建模协会主席

4、分团委副书记、学生会主席、讲课技能协会、动漫社、数学建模协会主席向分团委书记述职并提出分数申请,分团委书记的分数由分团委副书记提出申请。书记助理将申请加分情况汇总并上报给分团委书记。最终由实践部给出审核分数。

第十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材料依据当月发生、当月上报、当月测评原则,不可累计到下一月份,否则视为无效材料。如遇特殊情况,当月无法提交材料,补交时,由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集中评议,审核通过方视为有效。

第十一条:加分证明是综评积分的重要依据,申请人填写时要认真谨慎,本着对被加分人负责的态度将加分证明各项填写完整。各部门递交的加分证明中对加分和扣分原因应有详细记录(包括日期、活动内容、人员情况等),证书获奖之类的须有证件证明。每月第一次实践部例会时将上月汇总结果报到实践部,无详细记录者不予加分。加分证明不在通知时间内递交者,过期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平级干部之间原则上不能柏互加分,部长之间如需加分应该通过分团委副书记或学生会主席,“建议加分人”一栏签上建议加分部长的姓名以及

分团委副书记、分团委分管书记助理或学生会主席、学生会分管副主席的姓名。

第十三条:实践部收到综评材料后对材料审核并按照综评细则对相关同学给予适当的加、扣分,填制综评表,并向全体学生公布。

第十四条:各班综评表需在核算后3日内在班级公示,由本人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若对综评表有疑问,自综评表公示之日起7日之内可向实践部查询,实践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解释或修改。自综评表公示之日起7日后实践部不再接受任何修改要求,学年结束时公示结果不接受任何个人修改,有特殊情况需向分团委说明情况后由实践部和分团委书记商议决定。综评表一式两份,一份签字由院分团委备案,一份由实践部备案。

第十五条:如综评表在班内公示期间由他人代签,则本人及代签者当月综评分清零。

第四章综评积分加分扣分办法

第一节基本素质测评

第十六条:学生干部值班方面

1、请假,一个月内从第二次起每人每课时扣0.5分。

2、迟到,每人每次扣0.4分。

3、私自替班,值班者与替班者每人每课时扣0.4分。

4、旷会,每人每次按照私自替班扣0.4分。

5、旷班,扣除值班者该月所有综评积分并给出口头警告处分。

第十七条:纪检方面

1、全勤者每月加2分。

2、每旷课一学时扣1.6分,每迟到一次扣0.8分。

3、无故旷团日活动者,每人每次按照学生干部私自替班扣0.4分。

4、在校、院组织的活动、会议中无故不参加者扣0.8分,情节严重者从重扣分。

5、违反学校纪律受到处分者按照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每次扣除4、6、7、8、10分。

6、对于顶撞老师,对老师不敬或在办公室打架斗殴者,扣除该生6分并给予书面警告处分。

7、被校有关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查到迟到、逃课者,当月扣除学校所扣分的双倍。

8、如有其他违反纪检制度的学生将由实践部与老师商议后决定。

第十八条:安检方面

1、使用违规电器、私接电源每次扣除3分。

2、在寝室存放易燃易爆品每坎扣除3分。

3、夜不归宿每次扣除5分。

4、被校有关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查到有问题而扣分的,当月扣除学校所扣分的双倍。

5、如有其他违反安检制度的学生将由实践部与老师商议后决定。

第十九条:卫检方面

1、在院卫生检查中被评为先进宿舍者每个值日生加0.8分,被评为落后者每个值日生扣1.6分。

2、在校、院卫生检查中拒检一次,宿舍成员每人扣3分。

3、在校文明宿舍评选中,文明宿舍标兵每人加4分,文明宿舍每人加3.2分。

4、被校有关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查到有问题而扣分的,当月扣除学校所扣分的双倍。

5、如有其他违反卫检制度的学生将由实践部和老师商议后决定。

第二十条:临时性工作方面(不包括学生干部的本职工作)

1、凡参加校、院公益性劳动和服务,每次0.8分/人。有偿性劳动不加分。

2、每月整理积分材料、填写综评表者加0.8分/人。

3、参与学年初“三评”工作者0.8分/人。

4、参与监督各班评优评先者0.8分/次。

5、整理入学资料者、办理新生团员证更换工作者加0.8分/次。

6、组织培训者一次性加0.8分。

7、政治学习检查人员0.4分/次。

8、新生带班认真完成工作者加2分,未能完成或者中途退出人员不加分。

9、参加调查、起草、整理材料人员0.8分/次,参与总结人员0.8分/次。

10、以上分数可叠加,但每人每月不得超过4分。

第二节 发展素质测评

第二十一条:获奖表彰方面

1、在国际学术竞赛中获特、一、二、三等奖分别加28、24、20、16分(如奖项中没有特等奖,则一、二、三等奖按照特、一、二等奖分数加,下同),在

国家级竞赛中获特、一、二、三等奖分别加20、16、12、8分,优秀奖6分(本

条内所有加分均需要获奖个人在获奖当年向实践部申请并出示相关证明,未

在当年申请的不予加分)。

2、在省、市竞赛中如演讲比赛、朗诵比赛中获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2、10、8分和8、6、4分;校级比赛中,本条例没有具体说明者,初赛每人加0.8分;复赛每人加1.2分,决赛每人加2分,决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4、3、2分,若比赛中不设置特、一、二、三等奖,则一、二、三名分别加对应的一、二、三等奖的分数,其余名次按优秀奖加分(本条内所有加分均需要获奖个人在获奖当年向实践部申请并出示相关证明,未在当年申请的不予加分)。

3、凡是在思想、道德方面表现突出荣获党政部门表彰者,按照省级以上、省级、市级、校级有关部门每次分别加10分、8分、6分、4分(校级的包含“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等荣誉,并且需要获奖当年个人向实践部申请并出示相关证明,未在当年申请的不予加分)。

4、凡是在各协会部门贡献突出,荣获有关协会部门表彰者,按照省级以上、

省级、市级、校级有关部门每次分别加8分、6分、4分、2分(需要获奖当年个人向实践部申请并出示相关证明,未在当年申请的不予加分)。

第二十二条:体育方面

1、代表我校参加省级比赛每名队员加3.2分。参加单项比赛获得前8名者按照名次依次加12、11.2、10.4,9.6、8.8、8.0、7.2、6.4分(获奖者不再累加参赛队员分数,下同),取得集体前三名者每个队员依次加12、11.2、10.4分。

2、代表我院参加校级篮球、排球比赛小组赛、淘汰赛、半决赛和决赛的每个队员每场分别加0.8分、1.2分、1.6分,校级足球比赛小组赛、淘汰赛、半决赛和决赛的每个队员每场分别加1.2分、1.6分、2分。

3、在校级以上大型比赛中参加队员训练一天加0.2分,请假0分,无故不参加者扣0.4分。

4、在校运动会中获单项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名者依次加8、7.2、6.4、5.6、4.8、4、3.2、2.4分。获得集体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名按单项的一半加。

5、参加大型体育活动违反规定者一次扣2分。

6、院篮球、排球、足球平时每天训练加0.2分,每月上限4分,队员训练次数达不到本月训练次数一半的将不予加分。

第二十三条:宣传方面

1、在CN级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者每篇加8分(若以小组名义发表,主发

表人加8分,其余组内成员加4分,并需要获奖当年个人向实践部申请并出

示相关证明,未在当年申请的不予加分)。

2、在省市级报刊上发表文章6分/篇(若以小组名义发表,主发表人加6分,其余组内成员加3分),在国家级报刊上发表文章8分/篇(若以小组名义发表,主发表人加8分,其余组内成员加4分)(需要发表当年个人向实践部申请,未在当年申请的不予加分)。

3、向校刊物、网站投稿(有证明)0.8分/篇,被采用者2.4分/篇(需要发表当年个人向实践部申请,未在当年申请的不予加分)。

4、在校征文比赛中积极投稿(有证明)0.8分/篇,获一、二、三等奖者依次加3.6、3.2、2.8分/篇(需要发表当年个人向实践部申请,未在当年申

请的不予加分)。

5、在院征文比赛中积极投稿0.4分/篇,获一、二、三等奖者依次加2、1.6、1.2分/篇(需要发表当年个人向实践部申请,未在当年申请的不予加分)。

6、制作宣传品所有参与人员各给予0.8分。

7、投稿被广播站选中者加0.4分/篇(需要投稿当年个人向实践部申请,未在当年中请的不予加分)。

8、在校级、院级举办的经验交流会、学习讲座中做报告者加1.2分(需要个人向实践部申请并出示相关证明,未在当年申请的不予加分)。

第二十四条:文艺方面

1、参加省、市级文艺演出者分别加4、2分,取得一、二、三等奖者依次加12、10、8分(获奖者不再累加参加演出者分数)和8、6、4分(获奖者不再累加参加演出者分数)。

2、参加校文艺演出者如演讲比赛、十佳歌手大奖赛等校级比赛的初赛每人加0.8分;复赛每人加1.2分,决赛每人加2分。

3、参加院里文艺演出者加2分,主持人加2分。

4、院礼仪队训练人员按每次0.2分加分,每月上限2.4分,训练次数达不到本月训练次数的一半将不予加分。礼仪队参加大型文艺汇演活动每次加0.8分。

第二十五条青年志愿者方面

参加校内活动每次加0.4分,校外活动每次加1分,青协的部长及副部参与有关媒体报导的活动加1分。

第二十六条讲课技能协会、动漫社、数学建模协会方面

1、辩论赛院赛每人每场加1.2分,辩论赛校赛每人每场加2分,按赛制不同,此后比赛每场据等级按0.6分递加。

2、PPT制作大赛(校级)参赛者初赛加1.6分,复赛加2分,决赛加3分。取得名次按照一、二、三等奖,依次按照4.8、4.2、3.6加分。

3、“创业挑战赛”初赛每人加1.6分,通过者每人加3分,队长另加1分。

4、“挑战杯”校初赛每人加2分,复赛每人加3分,决赛每人加5分,队长另加1分,获得国家级及省级奖项的具体加分参见学习方面。获得校级一、二、三等奖者,依次按照6.4、5.6、4.8加分。

5、讲课技能协会、动漫社、数学建模协会举办活动要求人员参加的参加者每人加0.8分,应参加而未参加的扣除0.8分。

6.如有其他未犀事宜则由实践部与老师商议后决定。

第二十七条:学生干部

1、在校团委、学生会工作的各级学生干部,按院内同级别加分,社团学生干部按校社联意见加分。

2、在教学办公室的工作按院内部长标准加分。

3、院内各级学生干部按工作表现加分,分为好、中、差三个等级。等级为好的职务分正常,等级为中的职务分减2分,等级为差的职务分减4分。

4、院分团委副书记、学生会主席、讲课技能协会、动漫社、数学建模协会会长每月10分。院分团委办公室主任、学生会副主席、学生会办公室主任每月9分。院学生会办公室副主任、各部部长、班长、团支书每月8分。教学办公室工作每月8分。院学生会各部副部每月6分。礼仪队队长与副队长每月5分。各班班委每月4分。各宿舍宿舍长每月2分。

5、分团委、学生会、讲课技能协会、动漫社、数学建模协会各级学生干部参加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工作不加分。如发现干部利用本职工作通过不恰当的手段变相加分者,取消该项积分,并扣除相关人员当月综评积分。

6、学生干部担任多项职务者只加一项最高分(不重叠加分)。

7、分团委、学生会、讲课技能协会、动漫社、数学建模协会各级干部在学生干部例会中无故旷会一次扣0.4分。

8、如有未尽事宜则由实践部与老师商议后决定。

第二十八条:特殊方面

寒假产生的加分计入当学年第二学期三月份,暑假产生的加分计入下一学年第一学期九月份。在申请加分时也需参考本办法第十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凡在院级及院级以上单位做出巨大贡献者,学期末可奖励6-8

分(由院分团委具体管理)。

第三十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其他说明

1、若出现本实施办法没有规定的情况由实践部与院分团委书记商定解决。

2、本实施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数学与统计学院分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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